今年初,南洋孔教会爆出会所差一点被银行拿去抵债的事件,虽然事情后来在庭外和解,孔教会保住了会所,但是与信托人相关的各种课题却继续发酵,引起华社的讨论与关注,也促使一些会馆社团领导人进行深一层思考汾阳郭氏公会现任会长郭志全和2000年时出任会长的郭文龙,分享了该公会一度陷入没有信托人,翻修工程被迫延后三年的经历。
德高望重还不够,社团信托人应有一定专业知识。郭文龙担任汾阳郭氏公会会长的六年期间,其中一项重要事务是着手修复三龙路会所,提振房地产价值。可是他在2004年准备向当局提出申请时,才赫然发现会馆的三名信托人都已不在人世,最后一位信托人当时已去世11年。南洋孔教会的事件后来在庭外和解,孔教会保住了会所,但是与信托人相关的各种课题却继续发酵,引起华社的讨论与关注,也促使一些会馆社团领导人进行深一层思考。社团、会馆不是法人,会馆所拥有的一切不动产必须注册在信托人名下,一般是由二至四名德高望重者担任信托人,共同保管会馆产业。一旦会馆准备买卖、翻修或重建房地产时,就由信托人代会馆签署各种相关文件。
有时须“不顾情面”撤换信托人,但是,信托人单凭“德高望重”就能履行好职责吗?有一些会馆和社团的信托人,对自己的法律职责并不清楚。会馆陷入人事纷争时,信托人应如何处理?很多会馆在信托人离世后并没有马上补上新的信托人,有些会馆则对信托人的状况不十分清楚,甚至有信托人去世而没觉察。有些会馆即使知道信托人破产,或者年迈失智,但只要对方不主动请辞,会馆领导人也总碍于“情面”难以启齿,暂时不理。社团和慈善团体监管培训师柯孙科说,其实在信托法令下,信托人一旦逝世、破产、生病失智、离开新加坡超过365天或犯下刑事罪等,就自动丧失信托人资格,会馆不应该感到“为难”。
他说,生意失败破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资格的信托人,其实应该主动请辞,但很多人觉得这样做没面子,会馆负责人则觉得开不了口,于是大家便“不当一回事”地视而不见,日子照常过,谁也不想主动办理撤换信托人的手续。柯孙科指出,不及时处理信托人问题,万一突然出状况,将给会馆及其房地产带来困扰。不过他认为更大的问题是很多会馆负责人和信托人不熟悉法律条文和程序,或一知半解,以致在填补或撤换信托人时,没及时办理,或没有办好信托手续文件。他见过一间会馆名下房地产地契,竟然是四位信托人“联名拥有”,而不是“联名拥有受托产业”。
从法律角度看,这将让会馆的房地产,从公家产业变成个人产业。四个信托人走了一个,产业就成了三人共同拥有,最后剩一人时,就变成他个人产业。这种情况不及时纠正,日后可能引发一连串法律诉讼。他也提醒说,信托人代表会馆处置房地产时,千万不要贪图一时便利,不按法律程序办事,或没遵照规定办理相关的文件手续,因为那可能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回到汾阳郭氏公会的例子,郭文龙记得最后一位信托人郭昭宣逝世时,正好是公会发生帮派纷争之际。当时会务一蹶不振,谁也没有留意到公会已陷入无信托人状态。当时协助汾阳郭氏公会重新委任信托人的法律顾问郭大德说,由于填补信托人的手续是在过了时限很久以后才去办理,加上需要翻查寻找各种旧文件,这项工作很费时,前后花了三年时间才完成。这意味着翻修会馆的工作,被迫延后三年。郭大德说,只要清楚列明是信托产业,就不怕会馆房地产变成信托人的个人产业。要防止类似汾阳郭氏的事件,最好的做法是把跟进信托人状况列在会员大会议程内。
郭昭宣的长子郭宪章(82岁)说,他父亲是在1993年底离开人世。目前是亚洲篮总财政、世界篮总财务委员的郭宪章说,会馆重新委任信托人时,曾找了他们四兄弟个别签署一份声明,证实有关产业属于郭氏公会,父亲只是信托人。他目前也是该公会的信托人之一。汾阳郭氏公会现任会长郭志全说,有了那次经验后,如今召开会员大会时,都会跟进信托人的情况与状态,他说公会目前正着手修改章程,把信托人的年龄顶限设在75岁。75岁以后便要自动请辞,由会馆委任新信托人。他希望新章程能在年底的会员大会上通过。
三方法处理信托人问题,宗乡会馆联合总会秘书长李国基说,他看到南洋孔教会信托人被追讨债务的报道后,曾找了会馆圈子的专业人士,包括颜氏公会会长颜诗琴博士,宗乡总会副财政吴绍均、福建会馆教育组主任白南泉等,私下讨论有关课题。颜氏公会后来决定每年支付2000元,委任公共信托公司担任会所房地产信托人。相信这是本地首家委任公共信托公司为信托人的宗乡会馆。李国基说,会馆只要不买卖或装修房地产,就不去留意信托人的状况,而信托人年龄偏大,去世后会馆没及时填补新信托人,确实是一种普遍现象。他认为最好的做法是效仿福建会馆,把会馆注册为有限公司,这样就不需信托人,但却因此受公司法管制,必须有更专业的管理方式。很多会馆负责人是义务和业余性质,不可能像管公司那样管理会馆。另一种做法便是效仿颜氏公会,每年花些钱,把信托人职责交给公共信托公司。据了解,有一些社团公会正考虑这么做。第三种做法是延续目前的做法,委任德高望重的宗长乡贤来担任信托人。但李国基提醒说,这样做的会馆应该有某种机制,定期跟进信托人状况。
除了把信托人议题列入会员大会议程,柯孙科建议每个社团会馆应有一本会馆房地产与信托人名册,把房地产的清单、地契、历史,信托人的资料、通讯联络、被委任的日期等详细记录在案,需要时随时翻查。他也建议会馆社团应白纸黑字地把所有相关程序,例如如何填补新信托人等清楚写下来,一旦执行秘书换人或会馆领导人更替,方便交接工作。柯孙科说,想要为社团服务,多少要有一些专业知识,单凭“德高望重”是不够的,至少要知道信托人须负起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签署法律文件时不能“盲目”或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签。他说,很多会馆理事都是“义务”和“业余”性质,没有太多时间、心思或精神打理会务或弄清职责。如果秘书处不强,就容易出现各种疏漏。花一点钱请专业信托公司处理信托问题,是可供参考和仿效的做法,但如果要省钱,就应自强不息,掌握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加强监管。
委任信托人须知信托人职责与权利。
●社团信托人扮演法人角色,负责保管社团的房地产,但这类信托人没有管理和决定权,只有执行权。信托人没有权力自行买卖会馆房地产,他们只能根据会员大会的意愿,代为执行。换句话说,信托人买卖会馆房地产前,一定要得到会员大会同意和批准。
●也有宗教团体是以信托委员会或信托局(Board of Trustees)的形式运作,由一群人组成成,他们既管理会务,也掌控
房地产。一个例子是四马路观音堂。
委任信托人应注意事项
●必须根据社团的章程来委托,例如有些社团的章程规定信托人之一必须是财政,如果财政任期不能超过两届,那就意味着每四年必须换信托人一次。有信托人去世时应及时填补上。宗乡组织不能买住宅产业,社团中有非公民的话,置产时需要土地局的批准。
●社团信托人买房地产时,不能只是“联名拥有”(joint tenancy),必须是“联名拥有受托产业”(joint tenancy holding in trust),清楚列明有关房地产属于社团会馆,而非个人。
●必须办好相关法律手续。信托人必须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信托声明(declaration of trust),再呈给社团注册局。
●信托人一旦逝世、破产、生病失智、离开新加坡超过365天或犯下刑事罪,就会自动丧失当信托人资格。社团须根据章程和程序,填补或替换信托人,并在这么做后通知社团注册官,一般是由会长和秘书上网填报。
(责任编辑:诸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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